[10]这体现出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外观,但当时的政府与1954年宪法时期的政府明显有异,此种双重负责只具有单重意义。
其中,第3分句指出,它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954年宪法重组了国家机构体系,将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机构体系的核心,赋予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政府既是政权机关,也是全权机关,明确、纯粹的行政机关尚不存在。纵向维度上,双重负责指向中央与地方,涉及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地方人大与上级人大的关系。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宜作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对此一种解释是:其原意是指政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辖的‘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整个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上级或最高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不能侵入下级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领域,或者对后者正常行使职权造成本质阻碍,比如不能在人员、资金、装备等方面使下级政府失去履职条件。
第四,民主的方式既包括自下而上的形成意志,也包括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后者是维持民主底线的重要一环。而从地方政府的立场出发,如果全国人大已经将某些事务交由地方落实,中央政府若要变动地方政府的职权领域,就应当取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或由它们直接决定,并且授权形式应为组织法。[lxv] 最后,政府数据开放还应强调生态性,政府应积极建构一套数据开放、流通和利用的生态系统与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设施,[lxvi]使政府数据能够成为企业与公众利用的有效资源,而非向公众展示的形象工程。
[xlvii]如此一来,政府数据开放反而破坏了政府收集工业、产品和市场信息的努力。[lxviii] See Directive (EU)2019/1024, article 11, para 66-69. [lxix] 参见吴太轩、朱建海:《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首先,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位与目标是什么,如何理解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其次,政府数据开放面临哪些难点,政府数据如何能够真正促进责任政府建设,为公众赋能以及为社会带来商业价值?最后,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政府数据开放在坚持全面性、基础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之外,是否还需要引入其他原则?本文拟从法理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xxxvi] 其次,在赋能方面,政府数据开放也面临如何真正有效赋能的难题。
例如,在前文中提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就至少应当保证普通用户对于该网站的快速查询与搜索功能。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的透明性与监督功能已经得到广泛认可,[xxxi]但即使被公认为信息公开先进发达的美国,信息公开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美国政府规制机构也经常无法按时回复。[lxxiv] 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可携权与数据治理的分配正义》,《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lvi]第12条规定:文件的重复使用应向市场上所有潜在的参与者开放,即使一个或多个市场参与者基于这些文件开发了增值产品。而政府数据开放则强调政府数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在域外,美国的《开放、公共、电子、必要政府数据法案》设立了首席数据官与首席数据官委员会,负责数据生命周期的维护、发布最佳实践等职责。[lxx]在美国等国家,此类问题同样存在。[xxx]在我国,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更是把政府数据开放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数据开放可被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
近年来,随着对政府数据开放认识的加深,这类要求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区域和组织的认可。从国有资源的角度看,有人认为,政府开放的数据常常只为少量企业所获取,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xl]并且,这些主体一旦获取此类数据,通常不与其他一般公众分享。这就致使政府相关数据即便进入公共领域,也很难被公众搜索到。
未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要求政府开放那些重复提起申请的请求,并且必须以机器可读的格式进行开放。在其他场景中,这种信息收集能力的差距更为明显。[lxxvii] 从司法监督与救济的维度,可以探索公益诉讼等私法救济模式,引入司法复核与司法监督,使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更多的制度约束力。为此,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反思政府数据开放的法理基础,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中的若干难题。同时,政府数据开放由于开放的数据量更大,对数据的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对所需要的资源投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与大数据的重要战略价值密切相关。
在公平性、便捷性、生态性原则的指引下,政府的数据开放应当让普通民众感到数据获取与服务的普惠性、便利性与有效性,避免政府数据开放滑入形式主义的泥潭。二、政府数据开放的难题 政府数据开放意图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实现并超越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却面临不少挑战。
就开放对象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申请者对文件形式储存信息的获取,而政府数据开放则主要针对政府数据库中的数据。就强化政府的透明性而言,政府数据开放的有效性要明显强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动性与对抗性,政府数据开放更为积极与主动。
See Pub. L. No.115-435,132 Stat.5529. [x] See Directive (EU)2019/1024. [xi] See Directive 2013/37/EU.从起源看,政府数据开放也受到了其他数据开放运动的影响。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又如,个体可以对行政机关所拒绝的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诉讼,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获得司法的监督和救济。在国际上,政府数据开放虽然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但是与之存在明显的区别。[lxxv]对于政府数据开放而言,如果个体能够有效运用他们的数据携带权等数据权利,那么政府数据开放将会更加合理有效。对于公众赋能与商业利用而言,也能更有效地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数据资源与数据要素。
[lxxxviii] 例如,政府可以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来设计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有很多学者指出,相比较政府本身,私人部门、商业与非营利组织往往能为公众更好地提供开放政府服务,[lxxxv]从各类网站到应用程序,由企业搭建的平台常常更为人性化、便利化。
后向东:《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开放数据指令》第四章的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对数据开放的非歧视性与排他性协议进行了规定。
但在更多的情形中,政府所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准确,或者不一定符合个体决策所需。[liv]正如前文所述,在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尽管二者在形式上都对每个人平等公开或开放,但实质上不同的主体获取与利用政府数据的能力差别很大。
(6)预先验证数据:纠正收集过程中和进入点的错误,以阻止垃圾数据进入系统。[xviii]就政府能力而言,通过政府数据开放,期望公众与社会从政府公开的数据中发现疏漏之处,从而监督政府提升服务能力,减少错误与失误。丁晓东:《数据交易如何破局?——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阿罗信息悖论与法律应对》,《东方法学》2021年第2期。面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国的司法实践发展出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教义,[xxiv]将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排除在外。
行政机关应当以搭建服务平台的态度和目标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在政府数据开放的每个环节积极行动,提高政府数据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lxxxvii]构建数据合理收集、融合、利用的生态系统。[xlviii] See Fred H. Cate, D. Annette Fields and James K. McBai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The Central Purpose of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46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44(1994). [xlix] 参见胡凌:《论地方立法中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性质》,《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3期。
例如,2007年,多国提出的数据开放原则中的前5项以及美国提出的政府数据开放中的大部分原则,都是针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难点提出的,其目标都在于实现升级版本的政府信息公开。[lxxiii] 从目前我国和国外的情况看,政府数据开放主要采取行政考核与企业内部自律等制度来执行。
(9)保护隐私和安全:保护信息的发布,以增强公众信任和参与、保护隐私和维护国家安全。[li] 对照前文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争议,可以发现这些原则在总体上可以强化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同时解决政府数据开放的部分难点。 |